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試圖要了解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的現況,以及大學生的背景變項和語言權利態度的關聯。本章旨在將前述實證結果加以整合歸納,作成結論並進一步提出建議,希望能提供相關立法的參考,並有助於台灣語言人權的推展。本章的結構如下﹕第一節為結論;第二節是建議。
第一節、結論
本研究以大學生為研究對象,採文獻探討及問卷調查方式蒐集相關資料,以探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所持的態度。綜合研究發現,提出以下結論:
一、 大多數的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抱持積極肯定的態度
大部分的大學生認為語言人權應該受到更完善的制度保障,因此,關於與語言權相關的權利內容、立法動機、是否提供多語服務、制定區域官方語言、非歧視原則的適用等相關事宜,大多立場一致。
二、大多數的大學生贊成透過立法程序保障語言權利
從語言人權的演變中可以得知,以立法的方式使語言權利成為國家法律的一部份,就是對語言權利最佳的保障。目前各國紛紛以憲法或法案的立法將語言權利納入其中。立法動機是從語言是基本權利、文化資產、認同象徵的觀點出發;學生學習社會主要通用語的權利也是不容忽視;政府在語言保存的過程中扮演關鍵的角色,有關專責單位的成立更是刻不容緩。
三、幾乎所有的大學生都認同學習和使用母語的權利
學習和使用母語防止語言被踐踏、尋求語言的平等地位。台灣過去採獨尊華語的做法,將其他語言排除在正式的場合外,使得其他語言沒有生存的空間。唯有在學習和使用母語的基礎下,使用母語的權利才能受到保護,學生也擁有學習自己族群語言的權利。
四、多數的大學生支持制定區域通用語
制定區域通用語主要適用領土原則。語區規劃首先要對語言人口分布進行普查,接著劃定語區、訂立區域通用語。語區的規劃界定了各語言的定位,兼顧語言保存和語言使用的優點,而且能避免政府龐大的經濟負擔。洪惟仁(2002)建議台灣應以『地理區隔』的方式,維持語言生態平衡,保障語言區的教育權、傳播權以及排斥入侵語言,維持語言的生存權,就是採用領土原則的觀點。劃定地理區域之後,提高語言在公共領域的能見度,包括公共服務、法律、商業等領域,是特別要著力的目標(克里斯托,2001)。也就是採取積極促進的保存取向,在劃定通用語的區域內推行語言權利。
五、大多數的大學生支持政府提供多語服務措施
多語服務不僅是種便民措施,更是展現國家尊重多元的具體表現。在機場、車站多語的廣播服務,以及在公家機關的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乃至於公務員的考試中適當加考本土語言的做法,也獲得受訪者正面的迴響。雖然去年的國家特考曾經因為在考題中出現閩南語有關的考題,遭受不少的抨擊,但是從公務員是為民服務的觀點來看,公務員具備多語的能力實在有其必要。
六、受訪的大學生對命名權持肯定的態度
從問卷結果顯示,大學生肯定各族群有用自己族語來為自己及地方、部落命名的權利。命名權除了包括『姓名條例』中有權依文化習慣為自己命名之外,還包括地名、部落命名的權利,這個部分與語言景觀的建立息息相關。提昇各族群語言在商業和公眾的使用程度,將有助於延續語言文化的主體性並保存族群的文化資產(張學謙,1999)。
七、大部分的大學生支持將司法訴訟權納入語言權利的項目中
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己族群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應該獲得支持,目前的法院設有通譯的配置,但除非是外籍人士或是不通華語者,法院才會使用通譯進行翻譯的工作。這與真正落實積極性的語言權利仍有相當大的距離,立法保障訴訟權有其必要性。
八、絕大多數的大學生肯定將本土語言視為國家資產
本土語言是國家重要的資產,受訪者相當贊同語言權利是基本權利、族群語言是國家重要資產,也是族群認同的重要象徵。相關的研究指出語言規劃可以將語言視為一種權利、一種資源(Ruiz,1984)。不論從權利的角度或是文化的觀點,語言保存都是一項重要的工作。
九、多數的大學生支持學校教育提供學習族語的課程
受訪者肯定學校教育在課程規劃上,必須考量學生學習族群語言、跨族群的語言、社會主要溝通的語言,以及其他語言列為教學語言的權利。學校教育能夠延續族語的生命,透過教學語言的使用結合學校的力量,讓學生學會他們的族群語言,進而拓展到其他族語,甚至是社會主要的溝通語言。
十、大部分的大學生贊成傳播媒體為各族群提供設備和服務
研究結果顯示,大學生肯定大眾傳播進行文化傳遞工作的重要性。傳播權在語言權利項目中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傳播權能提高族群語言的能見度,放大族群語言的身影,爭取媒體的注意,是提高少數族群在支配族群中地位的關鍵(克里斯托,2001)。
目前在世界各國不乏為促進族群融合、減少族群對立、提升公民參與、積極建立公共電視廣播體制、課予私營電台公共服務責任。廣電三法的修正通過,明訂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族語言之節目。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相繼開播,是強調國家在傳播權的維護,對於弱勢族群在經濟上的弱勢,國家應提供設備予以援助的決心。
十一、不同性別、語言能力、籍貫、族群的大學生,在語言權利態度的五個因素中,均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在四個背景變項上對語言權利的態度,並無顯著差異。顯示人權普世的價值已受到重視,社會變遷的種種因素,也已經超越性別、語言能力、籍貫、族群等背景因素的影響。
十二、大學生語言權利態度與背景變項之間有部分相關存在
大學生在背景變項上,因為就讀學院、政黨認同、母語、國族認同的不同,對於語言權利態度存有顯著差異。首先是就讀學院的變項上,師範學院、人文學院的學生因為教育開放、趨向多元之後,對於與政策相關的議題也與過去保守的印象有別。有關母語的變項上,以母語為客語的大學生較華語的大學生表現的積極,探究其原因,可能是客語在台灣是屬於弱勢語言,母語的保存、說母語的權利對這些族群而言,就顯得重要許多。
政黨認同的不同表現在語言權利態度上也會有所不同,其中認同泛綠政黨的學生和認同泛藍政黨的學生在相較之下,就顯得比較贊成語言權利。過去國民黨時代,除了華語,其他族群的語言權利是受到壓迫的。目前在民進黨執政下,少數族群開始有發聲的機會,生存權和文化權開始受到重視。因此,認同泛綠政黨的學生對於與語言權利相關的議題表現得較積極正向。國族認同中,認同自己是台灣人的大學生較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的大學生積極,推究其原因,可能是語言權利攸關台灣本土族群權益,認同自己是台灣人比較容易感受到語言權利的重要性。
第二節、建議
鑑於本研究所得到的各項發現與結論,本節擬提出建議以供相關法案立法之參考。
一、語言權利的建議
(一) 語言權利應儘速立法取得合法地位
語言權利的立法是保障少數族群權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過去政府對弱勢語言採任其自生自滅的態度,導致台灣重要的文化資產嚴重流失。目前政府首要的工作便是要一改過去自由放任的政策,積極的進行語言態度的調查,然後擬定語言地位規劃,透過立法程序使語言權利法制化。
(二)應將學習和使用母語的權利列入語言權利立法規範中
由上而下的方式來保障使用和學習母語的權利,主要是透過立法規範母語在公領域的地位、語型規劃和學習規劃。提高母語在公領域的地位,就如同克里斯托(2001)在『語言死亡』書中所提到語言的復振方法之一是『提高瀕危語言的族群在支配族群眼裡的法律地位,復興瀕危語言的運動才會有所進展。』至於學習規劃應朝向母語優先的語言教育來規劃,以母語作為教學媒介語,規劃利於母語保存的雙語教育。語型規劃包括文字化、標準化、現代化三方面,建立母語的書面語將有利於母語的保存工作(施正鋒、張學謙,2003)。
(三)以領土原則為主兼採身分權原則進行語區規劃
台灣存在多語的現象,實有必要進行語區的劃分,一來使得少數語言能夠保存、復振;二來避免受到優勢語言的同化。進行語言規劃時,必須先建立語言人口普查的機制,調查語言人口在各縣市的比例,然後擬定語言區域的劃分,制定區域通用語。對於非語言區域的語言,兼採身分權原則以顧及他們的權益。
(四)將多語服務、命名權、訴訟權、教育權、傳播權,納入語言權利立法的項目中
多語服務是積極性的語言權利。目前與多語服務相關的法令,例如『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為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在播音服務上除國語外,應另以閩南語、客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因此,多語服務不僅是種便民措施,更是展現國家尊重多元的具體表現。命名權使用母語為自己、地名和部落命名,能夠彰顯族群文化,具有歷史文化的意義,是語言權的重要表徵之一。
2003年修正的『姓名條例』規定台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應依文化慣俗為之。為地名、部落命名的權利則是各族群語言景觀的一部份。早期拓荒者或原住民根據他們的母語為地方命名,地名就成為地方自然與文化的象徵(廖秋娥,2004)。在國際間也有命名權相關的規定,如『保護少數族群架構協定』中提到,少數族群擁有地名及街道標示的權利。
立法保障在法庭上使用自己族群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才能真正落實積極性的語言權利。學校教育在課程規劃上,必須涵蓋學生學習族群語言、跨族群語言、社會主要溝通語言及其他語言列為教學語言的權利。
各族群在傳播權上可以進行各式出版、傳播的權利,對於大眾傳媒也必須負起公共服務的責任例如多語設備的配置,提供族群一定比例的節目或是專屬時段及頻道。國推會草擬的『語言平等法』草案,涵括了以上語言權利的立法項目,顯現出語言平等法尊重和保障國民語言權利的立法精神。
(五)將本土語言視為國家資產
未來台灣在規劃語言政策時,應該朝著將語言視為具有豐富多元文化的資產的方向來進行,相關法案的通過,例如研擬母語和語言文字保護的相關法令,以及設立保存語言的專責單位均是制定語言政策的重要工作。
二、 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 在研究變項方面
本研究的問卷設計,僅著重在態度的探究,比較忽略受訪者語言權利認知的狀況、對現行語言政策的看法,造成在相關的討論上有所疏漏。未來研究語言權利相關議題時,應考慮將相關面向也納入討論。
(二) 在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限於有限的人力、物力、時間考量,僅將大學在學學生列為研究對象,未來可考慮將研究範圍延伸至一般社會人士。
(三) 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為主,未來如在相關的研究方面,可以考慮加入訪談方式讓研究有更深入的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