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根據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針對調查結果加以分析討論。本章共分成三節,第一節為大學生背景變項的描述分析,第二節為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現況分析,第三節不同背景變項對語言權利態度傾向之相關分析。
第一節、大學生背景變項的描述分析
本研究針對台灣的北、中、南、東四區的大學生所做的問卷調查,有關大學生詳細基本資料,如表4-1所示。就性別而言,男性(68.1%)多於女性(31.9%)。學生的籍貫主要分布在北部(30.9%)中部(29.9%)和南部(33.3%),東部(5.9%)所佔比例較少。填答問卷的學生以法商學院(35.6%)的學生所佔比例較多,醫農學院(2.2%)的比例偏低。族群方面,閩南族群(79.4%)約佔八成,客家族群(10.6%)和外省族群(9.6%)比例相當,原住民族(0.4%)群人數較少,與目前台灣族群分佈的比例相仿。
有62.7% 的大學生母語為台語,而閩南族群佔79.4%的比例相對照,在閩南族群中顯然有人已改變語言的使用,從受訪者中發現有將近27%的受訪者圈選華語為其母語,在獨尊華語的語文政策下母語流失可見一斑。在背景變項中政黨的傾向以無支持特定政黨(60%)的大學生人數最多。大學生的語言能力有93.7%的學生至少會說兩種語言,單語者僅佔6.3%。國族認同的部分,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大學生(58.6%)認同自己是台灣人,其次有37.7%認為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認為自己是中國人(3.8%)的比例偏低。
表4-1 大學生背景資料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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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細目 |
人數 |
百分比 |
|
性別 |
男 女 |
344 161 |
68.1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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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
156 151 168 30 |
30.9 29.9 33.3 5.9 |
|
學校 |
師範學院 人文學院 法商學院 理工學院 醫農學院 |
96 142 179 75 11 |
19.1 28.2 35.6 14.9 2.2 |
|
族群 |
閩南 客家 外省 原住民 |
381 51 46 2 |
79.4 10.6 9.6 0.4 |
|
政黨 |
泛藍 泛綠 無 |
78 123 302 |
15.5 24.5 60.0 |
|
母語 |
台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華語 其他 |
299 42 6 128 2 |
62.7 8.8 1.3 26.8 0.4 |
|
會說的語言 |
單語 雙語 |
474 32 |
93.7 6.3 |
|
國族認同 |
中國人 台灣人 中國人也是台灣人 |
19 293 189 |
3.8 58.5 37.7 |
第二節、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分析
本節主要分成兩個部分論述:一是有關語言權利態度整體的分析,二是各個因素的描述統計進行現況分析。
壹、語言權利態度整體的分析
本研究探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的態度,經因素分析得出五個因素:語言權利項目、立法動機、多語服務、區域官方語言、使用和學習母語五個因素。其整體語言權利態度如表4-2、4-3。
表4-2語言權利態度分析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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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題號 |
題目 |
次數分配表(%) |
標準差
平均數 |
|||
|
非常不同意 不同意 無意見
同意 非常同意 |
||||||
|
語言權利項目 |
20我贊成人民有使用各種族群的語言進行各式型態出版、傳播的權利。 |
4.12 0.74 |
||||
|
23我贊成於廣播電視中提供各族群專屬時段及頻道。 |
26.2 46.3 23.3 2.6 1.5 |
3.93 0.86 |
||||
|
8我贊成將各族群語言均列為國家語言,賦予法律上平等地位。 |
21.8 33.6 23.3 16.5 4.8 |
3.51 1.14 |
||||
|
19我認為除了中文之外其他本土語言也有列為教學語言的權利。 |
23.7 50.6 18.4 6.0 1.4 |
3.89 0.88 |
||||
|
22我贊成立法保障大眾傳播媒體依族群提供各族群一定比例的節目。 |
20.6 40.5 30.9 5.0 3.1 |
3.71 0.95 |
||||
|
10我贊成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己族群的語言進行訴訟。 |
17.2 30.8 26.3 20.5 5.2 |
3.34 1.14 |
||||
|
13我認為政府有責任保障族群語言文字的生存發展。 |
32.1 52.2 14.1 2.1 0.5 |
4.13 0.75 |
||||
|
17我認為學校機關應提供跨族群之語言學習課程。 |
28.4 52.2 16.5 2..4 0.5 |
4.06 0.77 |
||||
|
立法動機 |
4我認為語言是族群認同的重要象徵,必須立法保障之。 |
22.7 39.3 27.0 7.7 3.3 |
3.70 1.01 |
|||
|
3我認為族群的語言是國家資產,必須立法來保障。 |
25.0 39.8 28.3 5.0 1.9 |
3.81 0.93 |
||||
|
1我認為語言權利是基本權利,應當立法保障。 |
31.8 46.6 14.8 5.5 1.2 |
4.02 0.89 |
||||
|
18我認為學生有學習社會主要溝通語言的權利。 |
40.7 51.7 6.7 0.7 0.2 |
4.32 0.64 |
||||
|
15我認為為了促進族群語言文字的保存及發展,政府應成立相關專責單位推動之。 |
30.0 53.0 14.6 1.7 0.7 |
4.10 0.75 |
||||
|
多語服務 |
7我贊成公家機關的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應提供多語服務。 |
46.7 39.5 8.8 4.0 1.0 |
4.27 0.86 |
|||
|
6我贊成在機場、車站提供多語服務的便民措施。 |
52.7 38.6 5.1 2.9 0.7 |
4.40 0.77 |
||||
|
5我認為各族群有用自己族語來命名﹙姓名﹚的權利。 |
32.4 42.9 18.9 3.4 2.4 |
3.99 0.93 |
||||
|
14我贊成公務人員任用應依職務需要,適當地加考原住民語、客語或台語。 |
21.8 38.8 23.2 11.7 4.5 |
3.62 1.08 |
||||
|
區域官方語言 |
12我贊成在不限制其他語言使用下,制訂區域通用語,以符合各地民情。 |
19.8 42.5 26.9 7.1 3.8 |
3.67 0.99 |
|||
|
9目前國語是唯一官方語言,我同意將本土語言也定為官方語言。 |
12.4 25.3 37.1 18.6 6.7 |
3.18 1.08 |
||||
|
21我贊成傳播媒體應提供族群語言切換頻道及字幕的多語服務設備。 |
33.1 51.8 12.2 1.9 1.0 |
4.14 0.78 |
||||
|
11我認為各族群有權以自己的語言作為地方、部落的命名。 |
31.8 49.7 15.3 2.4 0.9 |
4.09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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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和學習母語 |
2我認為在公開或私人場合用母語發言 是每個人的權利,不應受到歧視。 |
52.7 38.3 5.3 3.4 0.3 |
4.39 0.77 |
|
|||
|
16我認為學生有學習自己族群語言的 權利。 |
38.9 52.1 8.4 0.5 0 |
4.30 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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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量表之敘述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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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數 |
平均數 |
標準差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平均每題 得分 |
|
語言權利態度總量 |
23 |
90.85 |
11.10 |
115 |
23 |
3.95 |
|
語言權利項目分量 |
8 |
30.70 |
4.76 |
40 |
8 |
3.84 |
|
立法動機分量 |
5 |
19.96 |
3.02 |
25 |
5 |
3.99 |
|
多語服務分量 |
4 |
16.29 |
2.44 |
20 |
4 |
4.07 |
|
區域官方語言分量 |
4 |
15.08 |
2.40 |
20 |
4 |
3.77 |
|
使用和學習母語分量 |
2 |
8.69 |
1.14 |
10 |
2 |
4.35 |
由表4-3可知:大學生語言權利態度總平均數為90.85,標準差為11.10,最高分為115,最低分為23,平均每題得分為3.95,此結果顯示大學生的語言權利態度傾向是積極且正向的。
由表4-3可知:『語言權利項目』的分量表中,平均數為30.70,標準差為4.76,最高分為40,最低分為8,平均每題得分為3.84。在『立法動機』分量表中,平均數為19.96,標準差為3.02,最高分為25,最低分為5,平均每題得分為3.99。在『多語服務』分量表中,平均數為16.29,標準差為2.44,最高分為20,最低分為4,平均每題得分為3.77。『區域官方語言』分量表中,平均數為15.08,標準差為2.40,最高分為20,最低分為4,平均每題得分為3.77。『使用和學習母語』分量表中,平均數為8.69,標準差為1.14,最高分為10,最低分為2,平均每題得分為4.35。整體而言,平均各題得分均大於3分,其中非歧視原則各題平均得分最高(4.35),區域官方語言平均各題得分最低(3.77)。
貳、語言權利態度各因素的分析
一、 語言權利項目的層面
表4-4大學生對語言權利項目的態度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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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題號 |
題 目 |
次數分配表(%) |
平 均 數 |
平均分數 |
|
傾向不同意
無意見
傾向同意 |
||||
|
語言權利項目 |
20我贊成人民有使用各種族群的語言進行各式型態出版、傳播的權利。 |
84.1 13.2 2.7 |
4.12 |
3.835 |
|
23我贊成於廣播電視中提供各族群專屬時段及頻道。 |
72.5 23.3 4.1 |
3.93 |
||
|
8我贊成將各族群語言均列為國家語言,賦予法律上平等地位。 |
55.4 23.3 21.3 |
3.51 |
||
|
19我認為除了中文之外其他本土語言也有列為教學語言的權利。 |
74.3 18.4 7.4 |
3.89 |
||
|
22我贊成立法保障大眾傳播媒體依族群提供各族群一定比例的節目。 |
61.1 30.9 8.1 |
3.71 |
||
|
10我贊成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己族群的語言進行訴訟。 |
48 26.3 25.7 |
3.34 |
||
|
13我認為政府有責任保障族群語言文字的生存發展。 |
84.3 14.1 2.6 |
4.13 |
||
|
17我認為學校機關應提供跨族群之語言學習課程。 |
80.6 16.5 2.9 |
4.06 |
如表4-4所示,有八道題目與語言權利項目相關(分別是第20題、第23題、第8題、第19題、第22題、第10題、第13題、第17題)其中第20題、第23題、第22題與傳播權有關(各式出版傳播、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依法提供一定比例的節目),第19題、第17題與教育權有關(本土語言列為教學語言、提供跨族群語言學習課程),第8題與國家語言地位有關(將各族群語言均列為國家語言),第10題與司法權有關(使用自己族群語言進行訴訟),第13題與語言文字保存有關(政府有責任保護語言文字)。在這八個陳述當中,顯然都與語言權利規範的項目有關,因此,將因素一命名為『語言權利項目』。
與傳播權有關的三個問題,分別是第20題、第23題、第22題。第20題贊成人民可以用各族群語言進行出版傳播,平均數是4.12,傾向同意者佔84.1﹪,無意見則有13.2﹪,表示反對意見者2.7﹪。第23題認為廣播電視應提供各族群專屬時段及頻道,平均數是3.93,傾向同意者佔72.5﹪,無意見則有23.3﹪,表示反對意見者4.1﹪。第22題傳播媒體應提供各族群一定比例節目,平均數是3.71,傾向同意者佔61.1﹪,無意見有30.9﹪,表示反對意見者8.1﹪。有關傳播權的議題都獲得六成以上的支持率,顯示受訪者對於傳播權的提供持正面肯定的態度。
與教育權有關的兩個問題分別是第19題、第17題。第19題提到將本土語言列為教學語言(贊成74.3﹪,無意見18.4﹪,表示反對意見7.4﹪),第17題主張提供跨族群語言學習課程(表示贊成的有80.6﹪,無意見則有16.5﹪,表示反對意見者2.9﹪),平均數分別是3.89、4.06,顯示受訪者相當認同教育權的主張。
第13題主張政府有責任保障語言文字,平均數是4.13,受訪的大學生支持的比例高達84.3﹪,無意見的比例14.1﹪,表示不贊成佔2.6﹪。從語言文字是文化資產的角度來看,受訪的大學生傾向支持政府應負起語言文字的保護責任。第8題將族群語言列為國家語言,平均數為3.51,支持者55.4﹪,不表示意見者23.3﹪,反對者佔4.1﹪,『語言平等法』草案的內容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當時曾引起各界廣泛的討論,從這次的受訪結果顯示,支持制定國家語言的比率是過半的。由此可見,國家語言的制定是有其可行性。第10題在法庭上以族語進行訴訟,平均數是3.34,表示贊成者48﹪,無意見26.3﹪,反對者25.7﹪,顯示受訪的大學生傾向支持訴訟語言權。
對於與語言權利立法相關的項目,包括傳播權、教育權、司法權、語言保存及國家態度與措施,平均分數是3.84,由此可知,受訪者對於這些相關的議題表示贊同。
二、 立法動機層面
表4-5大學生對立法動機的態度分析表
|
因素題號 |
題目 |
次數分配表(%) |
平均數 |
平均分數 |
|
傾向不同意
無意見
傾向同意 |
||||
|
立法動機 |
4我認為語言是族群認同的重要象徵,必須立法保障之。 |
62 27.0 11 |
3.70 |
3.99 |
|
3我認為族群的語言是國家資產,必須立法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