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的態度。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為名詞解釋,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語言流失與語言人權受踐踏息息相關。Skutnabb-Kangas & Phillipson(1994)指出﹕『幾乎在世界的每一個地方都能見到剝奪這一(語言)基本人權的現象,大多數少數民族語言遭受歧視,有些少數民族群體不能夠認同他們的母語(如土耳其的庫德族人、挪威的沙米人、肯亞的Gikuyu人),超過6000種的語言無權作為相關民族教育法律與公共事務的用語』。
根據學者統計,在美國175種原住民語言中,有155種是垂死中的語言,預估2005年這些語言都會死亡(李勤岸,2002)。澳洲受英國殖民統治時,為提高英語地位,也採取壓制土著和其他移民語言的同化政策,今日原住民語言從260種剩下160種,其中僅有20種還有相當人口在使用(Wuethrich,2000;引自范盛保,2002)。德國境內的索勃人是德國境內的原住民,在經歷過前東德社會主義的打擊,現在也面臨『德意志化』同化的危機(蔡芬芳,2002b)。以上都是弱勢族群語言流失的佐證。
台灣是個多語言、多種族、多文化的國家;但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台灣列為語言滅絕的『危機地區』,島內的二十三種語言一半以上已經在華語的壓力下,消失泰半!(中國時報,2001)。由此可知,台灣語言嚴重流失,如不儘速提出復振之道,在可想見的未來台灣會成為只有華語存活的荒島!
Cobarrubias(1983)將官方對弱勢語言的態度分成五個等級,分別為:(一)殘殺語言、(二)讓語言自然死亡、(三)不加聞問的共存、(四)對特定語言功能提供部分支持、(五)將弱勢語言定為官方語言。台灣過去獨尊華語、禁止其他本土語言的流通使用,就是一種屠殺語言的行徑。此種語言歧視的行為,可以說是造成台灣語言流失的主因。台灣現正面臨本土語言流失的危機,如何強化語言人權以提振弱勢語言的生存和發展,提昇弱勢語言的地位,是我們急待解決的問題。
在這個語言流失及語言權利被剝奪的背景下,政府嘗試透過『語言平等法』(參考附錄三)、『國家語言發展法』(參考附錄四)、『語言文字法』草案的擬定,在國家的層次來解決語言問題。國家語言政策的制定需要考慮社會大眾的態度,政府關於語言權利立法的主張,若得不到民眾的支持,將無法順利推展。因此,有必要了解民眾對於語言權利的態度。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著手草擬『語言平等法』草案,最後參酌行政院客委會『語言公平法』草案(參考附錄五)、原委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中研院何大安『語言文字基本法』,於2003年通過『語言平等法』草案。當草案公佈後,社會上出現了不少的反對聲浪,語言權利的態度調查有助於理解接受或排斥語言權利的因素,對語言政策的制定有所助益。這是本文的研究動機所在。
許多國家以賦予官方地位來解決境內少數族群語言生存的危機,這是值得台灣效法的。台灣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語言政策,目前正處於多元開放的時期,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各族群的語言和文化是一種珍貴資產;從語言人權的角度來看,族群語言是一種權利,須立法保障各族群語言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使得族群語言獲得良好發展,並保障各族群在各領域的使用權利。因為台灣過去採取不當的單語政策,產生本土語言受歧視的不平等現象。未來在政策的擬定需要從語言人權觀點出發,制定符合公平正義的語言政策,才能扭轉語言不平等的趨勢(施正鋒、張學謙,2003)。
第二節、研究目的
台灣本土語族如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群長期受到忽視,是個不爭的事實,即使是人數最多的閩南族群,也不過是人數最多的『弱勢族群』(李勤岸,2004),語言權都未受到立法的保障。台灣自從解嚴、開放黨禁之後,媒體的開放、國會的全面改選以及總統直選等一連串民主化的過程,使得人民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於是這些本土語族紛紛站出來表達爭取語言人權的決心。制定平等的語言政策,不但能消除國家對族群語言歧視的現象,更能促使語言權的合理實踐。現今輿論出現弱勢族群爭取語言人權的聲音,政府也著手語言人權的立法工作,但是在語言權的立法過程中卻出現爭議。
支持者的立場是肯定語言權的立法能尊重和保障國民的語言權利,並能促進多元文化成長,也符合語言保存和世界潮流的趨勢(施正鋒、張學謙,2003;蔣為文,2002)。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將本土語言皆列為國家語言,會造成溝通的困難,甚至會造成種族的對立(劉新圓,2003)。大學生處在這樣開放民主的環境中,對於語言權利的態度為何?這是本文想探討的。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於語言人權的研究,只有少數關於語言人權理論的探討,如李憲榮(2004)、施正鋒(2004)、張學謙(2004)、丘才廉(1994),尚缺乏相關的實證研究。有鑑於此,本研究透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的調查,及語言人權相關文獻的探討,希望能擴展語言權利的實證研究並能做為語言權利立法的參考。
第三節、研究範圍及限制
本研究以問卷方式探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的態度。因礙於有限的人力、物力與時間因素,故在研究上有其範圍與研究限制,茲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礙於有限之人力物力的限制,以台灣地區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各地大學為主。本研究以大學生為對象,不包括研究所學生。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係在探討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現況分析,並探究不同背景變項的大學生,對語言權利中的立法保障、語言使用、命名、多語服務、訴訟權、語言保存、學校教育、傳播權的態度為何。其中,背景變項大致包括下列範疇:
1、性別;2、就讀學院;3、籍貫;4、族群認同;5、政黨;6、母語;7、國族認同。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法為主,由於問卷調查法是以自編的量表為主,問卷的填寫受問卷語句表達方式的影響,題目能涵蓋的層面也是有限,對於學生的態度想法都無法透過實際觀察記錄來瞭解是否與測驗結果相符,是本研究的限制。
二、研究變項的限制
影響大學生對語言權利態度的因素很多,本研究只針對性別、學院、族群、政黨、母語等背景變項來分析,至於媒體的影響、父母認知的影響、過去學校教育方式等因素,在本研究中則未予以研究,是本研究的限制。
三、研究推論的限制
本研究僅以台灣地區東部、南部、中部、北部六所特定學校為範圍,資料並非隨機抽樣取得,故在結果解釋及推論上僅根據問卷所得資料,此為本研究的限制。
第四節、名詞解釋
本研究重要名詞為『語言權利』、『語言人權』、『語言態度』、『官方語言』、『國家語言』,茲分別界定如下:
一、語言權利
語言權(language rights)和語言權利(linguistic rights)一般視為同義詞。語言權是多語言國家處理有關國內各族群在公共事務上,使用語言的規則,包括弱勢族群在行政上、司法訴訟上的權利(Paulston,2003)。
二、語言人權
語言人權(linguistic human rights)和語言權極為相關。Skutnabb-Kangas(2000)就把語言人權定義為語言權加上人權。由此可見,語言人權的觀念強調把語言和人權連接在一起,從人權出發,討論語言權利的議題,以提升語言公平(張學謙,2004)。
三、語言態度
語言態度是指不同語言或語言變體的說話者,各自對他人的語言或自己的語言所持有的態度。對語言表示出的積極或消極的看法可以反映出語言的難易性、重要性、社會地位等。語言態度還可以表明人們對於操這種語言的人的看法(趙嘉文,2003)。有關語言態度的研究分成三類:一是研究對語言本身的態度,二是對語言使用者的態度,三是與任何與語言相關的態度研究。有學者主張語言態度除了研究語言本身和語言使用的態度之外,對語言政策的態度也是語言態度的類型之一(曹逢甫,1999)。
四、官方語言:
官方語言透過立法程序具有官方地位。原則上適用於行政、立法、司法及各級政府業務範圍內,同時也適用於所有層級的地方(蔡芬芳,2002a)。官方語言適用範圍強調公共事務,因此大都具有強制性。
五、國家語言
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是一國在政治、社會、文化上所使用的語言,往往被視為國家主權獨立及主權完整的象徵,讓人民從語言使用對自己的國家產生認同感(蔡芬芳,2002a;Holmes,1996)。一些法律會給予一個並未享有官方語言地位之語言「國家語言」之地位(丘才廉,1994)。